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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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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案例背景

  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8%,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肆虐全国,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到期无法还清债务。经过友好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免除甲公司借款利息及本金200万元,甲公司以其市场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抵偿债务,该价格为不含税金额,且乙公司取得商品后不会向甲公司支付视同购买的增值税。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万元,甲公司在2020年度包含债务重组所得在内的所得共计 300 万元

  问题:甲公司应如何节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0-700=100(万元)该部分所得计人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正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00x(1+8%)-800X(1+13%)=176(万元)债务重组所得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176-300x100%=58.67%筹划方案

  甲公司债务重组所得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高于50%,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务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该部分所得可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甲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将债务重组所得176万元分5年均匀计入各个年度的所得,每年的所得为35.2 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不变。

  案例总结

  债务重组是财税(2009159号文中规定的第二种重组情形。要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了满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外,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据此,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是该重组事项对债务人企业当年整体的所得贡献重大,否则便可以认为该债务人不存在纳税困难的情形。债务重组的债务人要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交易方案的设计上就要着重把握50%这个比例,在接近50%但不足50%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增加成本费用以降低整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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