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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时间:2024-10-09 8.1 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案例背景 甲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做准备,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基准日,甲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2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00万元(注册资本也是1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为5000万元。 问题:从节税的角度应如何设计改制方案? 案例分析 在我国现行上市规则下,拟上市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将公司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甲公司上市的必经之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最高为公司的净资产额所以,改制的方案有两个极端:方案一,股本保持原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0万元不变;方案二,以评估后的净资产额20000万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减资的情况下,所有方案都介于上述两个方案之间,我们通过讨论两个极端的情况可以对方案有整体的把控, 筹划方案 方案一的注册资金与变更前相同,本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平移至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不会产生所得,不涉及所得税。 方案二本质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从节税的角度看,如果存在个人股东,转增注册资本的金额越大,其个人所得税就越多。当然,在此处,由于重组对于甲公司来讲是重大事项,因此其作出决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案例总结 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中定义的企业重组类型中的第一种,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有些情况是可变可不变,而本案例中是不得不变,这种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全方位的。企业从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双重属性变为以资合性为主,在考虑包括税收成本在内的成本因素时,应当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