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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宁哪些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济宁记账报税!

时间:2026-02-26     

  我国税收征管坚持 “以票管税”,《刑法》《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开票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开票方、受票方、介绍方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济宁哪些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下面山东众米财税集团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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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年税务监管持续加码,以下3种常见开票行为被明确界定为虚开,企业和个人需严格规避。

  一、3种常见虚开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核心特征:无真实交易开票,或有真实交易但虚增 / 虚减金额,开票方主动实施虚开。

  典型案例:建材公司 A 的实际控制人老王,在无真实材料交易的情况下,为朋友开具增值税发票;又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 B,为 A 公司虚开采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少缴税款,属于典型的为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核心特征:受票方主动要求 / 诱导第三方开虚假发票,目的多为抵扣进项、违规税前扣除,是虚开需求端核心环节。

  典型案例:小李的服装厂采购布料未取得发票,为少缴税支付手续费让开票公司 C 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行为中,小李作为受票方,主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开票公司 C 则属于为他人虚开,均违反税法。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核心特征:作为中间人为虚开供需双方搭桥,即便未直接开票 / 受票、仅收介绍费,仍属虚开行为,是推动虚开蔓延的关键环节。

  典型案例:小林利用人脉,得知公司 D 有多余发票额度,公司 E 想购买发票抵税,便从中搭桥并收取介绍费,促成 D 为 E 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林虽未开票、未受票,但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虚开,仍属于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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