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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未分配利润何时分配

时间:2023-04-11     

7.3 未分配利润何时分配

案例背景

自然人甲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持有B公司100%的股份。A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B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现甲决定以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对A公司进行股权增资。

问题:甲需要怎样操作才更为有利?

案例分析

方案一:先增资后分红。

甲将B公司的股权以180万元对A公司进行股权增资,增资后,甲通过A 公司取得B公司50万元未分配利润。甲在此业务环节免征增值税。

甲在此业务环节涉及两道个人所得税:第一道,甲以B公司股权对A公司增资,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道,股权增资后,甲通过A公司分回B公司账面留存的50万元未分配利润,该笔分红从A公司到B 公司,符合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甲从A公司取得该笔分红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80-100)×0.20=16(万元)

甲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50×20%=10(万元)

甲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计=16+10=26(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后增资。

甲对B公司的50万元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利润分配后的130万元(180—50)为对价向A公司进行股权增资。

甲在此业务环节免征增值税。

甲在此业务环节涉及两道个人所得税:第一道,分红环节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道,甲以B公司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实际上就是甲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50×20%=10(万元)甲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30-100)×20%=6(万元)甲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计=10+6=16(万元)筹划方案福

通过比较上述两个方案,无论是分红在先还是在后,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变。先分红使公司价值降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降低,据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10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案例总结

股权增资的实质是股权转让行为。在个人股权转让(股权增资)中,不论是先分红再转让,还是直接全部转让,在转让环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差异,但如果最终实际受益人是同一人且需要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则采用先分配后转让(即在增资前分配)的方式更有利于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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