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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投资转借款时间:2023-02-28 6.9 投资转借款 案例背景 2020年,A、B、C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甲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一年后盈利1000万元,三人商议每人分红100万元。 问题:如何合理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 对于每人的红利100万元,涉及的税收分析如下: (1)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也就是说,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红利收入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2)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红利应当是税后利润。 红利10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5%=33.33(万元) 红利100万元涉及的税收53.33万元(20+33.33) 最终的负担者是投资者。也就是说,100万元的红利,个人投资者需要负担税收53.33万元。 筹划方案 年初,三个股东均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给公司,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借款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生产经营一年后盈利1000万元,三个股东每人从公司取得利息100万元。 每人的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增值税=100÷(1+3%)×3%=2.91(万元) 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 可抵减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利息100万元涉及的税收=20+2.91-25=-2.09(万元) 对于取得的100万元利息,投资者个人无须负担额外税费,利息税前扣除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企业向个人的借款,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借款利息收入20%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然人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应纳的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案例总结 税法对利息和股息的处理方式不同。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支出,可以起到抵税作用;而股利属于企业所得税后支付,意味着支付股利的这部分金额已经承担过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支付到股东个人还要承担个人所得税。所以,股息天然要承担更多税费。在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可以利用相对灵活的借款方式取得成本较低的利息收益。 上一篇6.10 卷烟加工筹划下一篇6.8 上市公司现金流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