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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务筹划始于注册时间:2022-07-28 1.1 税务筹划始于注册 案例背景 自然人赵某想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预计年不含税营业收入为400万元。由于提供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因此该公司基本无法取得成本费用发票。 问题:预计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如何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 由于赵某拟成立公司的预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认定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对于增值税没有影响,因此,本案例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在所得税的层面进行。 税务筹划前∶ 赵某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年不含税营业收入400万元且无成本发票的情况下: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赵某将税后利润300万元拿到自己口袋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20%=60(万元) 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100+60=160(万元) 所得税整体税负高达40%(160÷400×100%)。 筹划方案 由于赵某用自有资金经营,且从事的咨询行业为轻资产行业,债务风险较低,因此,可以选择将公司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个体工商户。 (1)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仅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针对个体工商户,除了查账征收外,还可以采用按照0.5%~1.1%定率核定征收的方式。 税务筹划后∶ 赵某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五级超额累进制征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0×10%×30%-4.05=7.95(万元) 所得税税负为1.99%。 (2)个体工商户:假设该企业按照定率1.1%征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0×1.1%=4.4(万元) 所得税税负为1.1%。 在设立阶段,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取代有限公司,少缴纳所得税一百五十多万元,所得税税负从40%降至2%以内。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 案例总结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注册阶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并合理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可以大幅度降低所得税的整体税负。当然,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还需要在具体税务筹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如所在区域、行业状况等因素进行具体甄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