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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股权代持

时间:2024-05-14     

济宁股权转让,济宁股权分配,济宁股权转让代办

7.11 股权代持

  案例背景

  近年来,因股权代持而引起的涉税案件屡见不鲜。代持股方式如果设计不当,在退出时就可能面临重复征税的不利后果。

  王先生在甲公司上市前,请A公司帮其代持甲公司3%的股份,但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成本为200万元。甲公司上市并过了解禁期后,王先生授意A公司将股份出售以套现,该部分股票的市价为2000万元。

  问题:如何合理节税?

  案例分析

  对于名义股东A公司,转让股票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2000-200)x25%]。

  A公司对出售股票所得的金额纳税后,将剩余部分交给王先生,在没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再次转让行为,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70万元(2000-450-200)x20%]

  由于A公司股权为代持,因此A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由王先生负担,王先生需要承担的所得税共计720万元(450+270)。

  筹划方案

  在代持股前,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以证明代持业务的真实性,避免重复征税王先生自己持股,税率为20%;请A公司代持,需要以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存在于王先生和A公司之间,因此,实务中无法对抗第三方,在退出环节很难说服税务机关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可以在合同中加入特殊安排,并使用特定的持股权平台进行持股。持股权平台可以设立在符合国家长远规划的“税收洼地”,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从而减少减持环节的实际税负。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例中的代持行为持有的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IPO时各股东要承诺自己不是代持方,后续减持时如果存在代持的情况,就显然与上市前股东的承诺不符,可能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法律依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发行主体资格须满足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案例总结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认可,但很多代持行为没有签订相应的协议,这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时,尤其要慎用股权代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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