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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金融商品转让筹划

时间:2023-02-08     

6.3 金融商品转让筹划

 

案例背景

X先生计划成立一家专门从事外汇、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公司,预计每年可取得不含税投资收益1000万元。因该公司只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故基本没有其他成本费用支出(不考虑附加税和印花税)。

问题:如何合理降低X先生的综合税负?

案例分析

X先生拟成立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0×6%=60(万元)

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X先生合计每年承担的税负=60+250=310(万元)

筹划方案

X先生可以以个人名义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在所得税方面,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部分可以免征所得税,其他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0%。

公司每年最多应缴纳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公司最少可以节税=60+250-200=110(万元)

公司最多可以节税=60+250=310(万元)

法律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总结

通过利用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以个人名义从事某些业务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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