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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

时间:2023-02-06     

“其他应收款”的风险 “其他应收款”账户本身没有风险,如果会计能够保证进入“其他应收款”的款项都是,真实、正确的会计处理,则“其他应收款”没有任何风险。

   之所以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会被税务系统警示风险,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虚增利润。通过其他应收款来递延当期营业外损失。

2、变相分红。这也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尤为重要,长期挂账会被认定抽逃资金或变相分红,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进行借贷,隐藏利息收入。企业间借贷、企业借款给个人,超过3个月是需要对方支付利息,该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的借贷,从而要求补利息的增值税。

4、无票支出,涉嫌逃税。应有发票的业务,由于对方不提供发票(多数是不提供发票可以减免税点),有些会计会先列入其他应收款。这么会计做账及让本企业资产高估,也涉及逃税,一但被稽查,也要面临罚款。


“其他应收款”项目的风险与应对
借款给股东

老板们一直有个刻板的印象,总是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钱,想什么时候取一点就让财务打一点。这个时候财务就得多科普,一不小心出问题了老板觉得自己不知道情有可原,然后财务就成了背锅侠。那么股东借款长期不还怎么办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


借款给他人或企业

很多企业由于资金链的不足会相互之间借款,由于周期短,金额小,并且有很好关系的加持,一般都是无偿出借。这种情况合规吗?

一、无偿借款给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无偿借款给其他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无偿借款给单位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通常情况下根据实施办法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视同销售,除了以下两种情形

(一)统借统还;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

根据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借款给员工

单位借款给员工,因属于非经营活动,无论有偿或无偿,均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在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其他个人无偿借给企业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况需要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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