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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增加合伙人以降低适用税率

时间:2022-12-01     

4.9 增加合伙人以降低适用税率

案例背景

X先生从某餐饮公司离职后拟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继续从事餐饮服务,预计每年可取得收入900万元,因其无法准确核算成本,所以税务局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问题:如何合理降低X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X先生注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900×10%=90(万元)

X先生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35%-6.55=24.95(万元)

筹划方案

X先生将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和其父母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由 X 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年末和其父母平均分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X先生和其父母合计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00×10%÷3×20%—1.05)×3=14.85(万元)

X先生可以节税=24.95-14.85=10.1(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总结

通过增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将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后,可以降低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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