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客户咨询:“我们公司新成立的,还没有业务,账上只有老板打进来的注册资本,能用吗?”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跟注册资本相关的那些事儿~
上述行为,除了发放员工工资外,都应当取得相应的发票。注册资本是从我个人账上打到公司的,本来就是我的钱,再说了,公司也是我的,既然里外都是我自己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虽然听起来很在理,但除了与公司相关的经营支出外,老板私自使用注册资本,就会涉嫌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通过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未经法定程序而将出资抽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抽逃出资就是股东千方百计把公司的注册资本拿出来用不再还了。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这笔借款虽然是“无偿”借款,但也是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一看涉及这么多税(个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抱有侥幸心理的老板可能更愿意“顶风作案”,先借了再说,还不一定会被查出来呢。这时,我们做会计的就得提醒老板:抽逃出资后果很严重。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可以作出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仍未履行,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注意,此条适用条件非常严格,请仔细一字一句阅读。)不管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返还出资、还是债权人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抽逃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均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其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