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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开

时间:2022-08-31     

3.8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开

案例背景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800万元,其中一半购货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半购货单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别要求。该公司购进原材料适用的税率为13%,且能取得进项发票,但购进的原材料金额仅占销售收入的20%。该公司销售的产品附加值较高,产品毛利为30%,产品适用税率为13%,年应缴纳增值税为83.2万元。

问题如何降低增值税税负

案例分析

该公司的销售对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不同,且公司的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进的原材料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小,进项与销项严重不匹配,因此增值税税负较高。

筹划方案

在保留原公司的基础上,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新公司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使用普通发票。这样,原来由一家公司承担的业务现在由两家公司分担,即原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新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假设两家公司的年销售额均为400万元(不含税),原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4万元(400×20%×13%),其他条件不变。

原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400×13%-10.4=41.6(万元)新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400×3%=12(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增值税为53.6万元。

与税务筹划前相比,节税29.6万元,节税比例为35.58%。

案例总结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环节购买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不同,购买环节的采购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不同,导致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承担较重的增值税负担,在此情况下,通过成立新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去承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不高的业务可以起到有效降低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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