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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税前扣除这样做时间:2022-08-30 一、具体扣除办法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二、享受对象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如下条件的企业: ●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享受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四、注意事项 1.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2.如果因享受政策导致当年不足扣除形成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符合上述政策的,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