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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物流企业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节税时间:2022-08-29 3.6 物流企业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节税 案例背景 某物流企业年含税销售额近1000万元,“营改增”前每年缴纳营业税约30 万元,“营改增”后由于进项税额较少,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约60万元。 问题:如何通过税务筹划降低增值税税负? 案例分析 该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前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部分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9%的增值税,部分业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 如果该物流企业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在“营改增”后就会增加。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并且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如果该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其税收负担就会降低。 筹划方案 该物流企业可以分立为两家物流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的销售额保持在500 万元以内,则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两家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500÷(1+3%)×3%×2=29.13(万元) 比税务筹划前节约增值税30.87万元,比“营改增”前节约流转税0.87万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总结 “营改增”使部分行业前后税负差异较大,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进项发票取得困难,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而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上一篇3.7 贷款手续费节税下一篇3.5 甲供还是包工包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