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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非正常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时间:2022-08-26 3.3 非正常损失存货低价出售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务,每年税前利润约为1000 万元。年初甲公司购入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的存货,进项税额为13万元,销售出去50%时,剩余的货物因保管不善而变质。甲公司拟将剩余存货做报废处理。 问题:如何合理降低甲公司税负? 案例分析 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发生毁损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甲公司可抵扣的进行税额减少=13×50%=6.5(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50-6.5)×25%=235.88(万元) 筹划方案 甲公司可以将直接报废的存货变为以低价对外销售(如100元的价格),销售的时候会产生销项税额,原本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回。 甲公司增加销项税额=0.01×13%=0.0013(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0.01-50)×25%=237.5(万元) 甲公司可以节税=6.5-(237.5-235.88)=4.88(万元) 虽然改为低价销售后企业所得税增加了1.62万元,但使原本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从而使增值税多抵扣6.5万元,从而达到综合税负减少的目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总结 由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在非正常损失不影响出售的情况下,低价出售产生销项,从而达到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目的。 |